哪些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和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一些借款行为,我不太清楚哪些算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单独借款用于生意投资,或者一方瞒着另一方借钱消费等情况,到底怎样界定是否为共同债务,很希望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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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共债共签”规则。《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事后明确表示认可该笔债务,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是家事代理的推定规则。基于婚姻关系,夫妻双方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单方面举债,只要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无论是否取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出。比如,一方为了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而产生的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者是共同生活生产的用途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的举债,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使是以一方个人名义所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一方为了投资共同经营的生意而借款,或者为了购买家庭共同居住的房屋而贷款等,这些债务都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是内外有别的举证责任规则。对内,在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认定由举债方证明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对外,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诉讼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夫妻或者其中一方亦可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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