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时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打算离婚,但是在债务问题上有些困惑。婚姻期间,我们有一些债务,我不知道哪些算共同债务,哪些不算。想了解一下按照《民法典》规定,到底怎么去认定离婚时的共同债务,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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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离婚时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则。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很好理解,比如夫妻一起在借条上签字借钱,或者一方借钱后另一方知道了并且明确表示认可,这种就属于共同债务。这是因为双方都对这笔债务有了明确的意思表示,都愿意承担责任,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像日常生活中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孩子的教育费等,这些都是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即便只是一方去借的钱,也属于共同债务。 最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了一大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那这笔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总之,认定离婚时的共同债务,关键看债务的产生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还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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