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法官如何认定债务?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债务认定这方面不太明白。不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法官到底会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又是个人债务。想具体了解下认定的规则和依据,好提前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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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离婚时法官认定债务主要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两方面来判断。 首先说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很好理解,比如夫妻一起去银行贷款,两人都签了字,那这肯定是共同债务;还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像一方为家里买日常吃穿用度、交水电费等欠下的债务。另外,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店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并且,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某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即使该债务是以一方名义欠下的,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除了上述范围以外的债务,一般就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这些债务应由个人负责清偿。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不过要注意,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债务的承担方式,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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