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提前还清房贷且房产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判断婚后提前还清房贷且房产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该房产是在婚后购买,即便只写了一方的名字,且是双方婚后共同出资提前还清房贷,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后双方的收入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偿还房贷,体现了双方对房产的共同投入。 然而,如果有证据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且在婚后也是用该方的个人财产提前还清房贷,同时双方没有关于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的约定,那么该房产可能会被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如果是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虽然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但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对于婚后提前还清房贷且只写一方名字的房产归属问题,要结合具体的出资情况、资金来源以及双方的约定等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