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
我在做一些商业合作的时候涉及到合同问题,听说有留置权这么个说法,但是不太清楚在哪些合同里面可以行使留置权。我想知道具体是哪些类型的合同能有这个权利,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想弄明白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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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在实践中,常见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类型如下: 第一,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当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用时,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例如,甲将一批货物交给乙保管,约定了保管费用,保管期限到期后,甲没有支付保管费,此时乙就可以留置这批货物。 第二,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丙为丁运输一批水果,运输完成后丁拒绝支付运费,丙就可以留置这批水果。 第三,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戊找己制作一套家具,己完成制作后,戊却不支付制作费用,那么己可以留置这套家具。 不过,虽然法律规定了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可能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即使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也不能行使留置权,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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