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审终审制下还可以上诉吗?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两审终审制是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简单来说,两审终审制就是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当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案件就已经终结,不能再按照通常的上诉程序继续上诉。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二审判决后就完全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的再审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上诉,它是一种审判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在刑事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或申诉需要有法定的理由,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而且,再审或申诉并不一定会启动,法院或检察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才会重新审理案件。所以,在两审终审制下,虽然不能常规上诉,但还有通过再审或申诉来纠正可能错误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