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可以享有留置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常见可以享有留置权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保管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按照约定保管寄存人的物品。如果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用等到期债务,保管人就可以留置保管的物品。比如你将一批货物交给仓储公司保管,到了支付保管费的时间你却没有支付,仓储公司就有权留置这批货物。 第二,运输合同。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占有托运人的货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物流公司帮你运输货物,你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物流公司就可以留置货物。 第三,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给付报酬。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你找裁缝做衣服,做完后你不付加工费,裁缝就可以留置做好的衣服。 第四,行纪合同。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行纪人帮你卖物品,你不支付行纪费用,行纪人可以留置物品。 总之,这些合同类型中,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一般可依法行使留置权,但同时也要注意合同中是否有相反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