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否可以约定?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想在合同里约定留置权相关的内容,但是不确定法律允不允许这么做。我不太清楚留置权在法律上的规定,也不知道能不能通过合同来约定留置权的具体事项。想问下,留置权到底能不能约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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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留置权是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适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某些动产不适用留置权。 从法理上来说,留置权虽然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其进行限制或排除。例如,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一方未履行债务,另一方也不得对特定的动产行使留置权,那么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法律既保障法定担保物权的实现,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此外,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那么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法定条件一般包括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总之,当事人对于留置权是可以进行约定的,这为合同双方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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