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约定留置权?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想在合同里明确留置权的相关事宜,不知道法律允不允许这样做。我不太清楚在合同里约定留置权有没有什么法律上的限制,也不知道合不合法,所以想问问到底可不可以约定留置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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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留置权主要分为法定留置权和约定留置权。法定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一般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情形。 不过,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意味着,如果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设立留置权。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出现特定情况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以此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但这种约定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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