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揽合同可以约定留置权吗

我最近在处理一个承揽合同相关事务,不太清楚在合同里能不能对留置权进行约定。我想了解一下,要是在合同里约定了留置权相关内容,合不合法,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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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可以约定留置权的。首先咱们得明白什么是留置权,简单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把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扣下,并且有权利就这个动产优先得到偿还。 在承揽合同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要给付报酬等费用。当定作人没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是享有留置权的,这是法定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完全也可以在承揽合同中对留置权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明确了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同时,《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也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约定留置权时,可以约定留置权行使的具体条件,比如价款拖欠达到一定金额或者一定期限后才可行使留置权;也可以对留置物的保管、处置等细节进行约定,像保管费用由谁承担等;还能约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放弃留置权等内容。通过这些约定能更清晰地明确双方在涉及留置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不过要注意,如果承揽人加工承揽的对象是不动产,因为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动产,所以承揽人不得行使留置权;要是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排除留置权,那承揽人同样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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