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中该如何行使留置权?

我是一家从事加工定制业务的企业,在与客户签订的定作合同里,客户到期没给报酬。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作为承揽方要怎么行使留置权呢?具体有哪些条件和程序?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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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作合同中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应程序。


首先是留置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一是合法占有定作物。当定作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前提是承揽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定作物。比如按照定作合同约定,定作物已交付到承揽人手中进行加工制作等情况。

二是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定作人应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期限已到,经过催告后定作人仍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


其次是留置权行使的范围,留置的财产是定作人所有的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通常来说,就是该定作合同所涉及的定作物,并且其价值应该和定作人未支付的报酬等费用相当,不能随意留置与该合同债权无关的定作人其他财产。


最后是留置权行使后的处理,承揽人在留置定作物之后,应当给定作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满了,定作人还是没有履行债务,承揽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定作物的方式优先受偿。不过在处置定作物时,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定作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相关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定作人:在定作合同中,接受承揽人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

承揽人: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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