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我和别人签了行纪合同,我是行纪人。现在帮对方完成了委托事务,可对方一直拖着不给报酬。我就想着能不能把他委托的物品留置,来保障自己能拿到报酬。不太清楚法律上允不允许,想了解在行纪合同里,我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行使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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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首先解释一下留置权,简单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且有权利就该动产优先获得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如果行纪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委托事项,而委托人却没有按时支付报酬,在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行纪人就有权留置委托物。 不过,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有几个要点。一是行纪人占有留置物必须是依据合同规定合法占有,要是通过非法手段或者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二是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不能随意滥用;三是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如果行纪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得留置委托物,那就不能行使留置权了。 举例来说,如果您帮委托人卖一批货物,完成销售后委托人却不付报酬,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您就可以留置这批货物,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要是留置物处理后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要归委托人所有;如果不够支付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要求委托人继续清偿。总之,行纪人的留置权是法律赋予的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要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框架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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