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后能行使留置权吗
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后,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留置权,简单理解就是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扣留其相关财物,以保障自己权益的一种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中明确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如果行纪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相应委托事务,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要是过了约定时间,委托人还不支付报酬,那么行纪人就可以对占有的委托物行使留置权。并且,行纪人可以通过将留置物折价,或者对其进行拍卖、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不过,如果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后得到的价款,比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多,剩余部分还是要归还给委托人;要是不够支付报酬,行纪人还有权要求委托人继续补足差额。
举个例子,甲委托乙作为行纪人帮忙售卖一批货物,约定事成后支付报酬。乙成功将货物卖出,但甲却在约定时间内没有支付报酬,此时乙就可以留置与报酬价值相当的货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5个相关问 题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我和别人签了行纪合同,我是行纪人。现在帮对方完成了委托事务,可对方一直拖着不给报酬。我就想着能不能把他委托的物品留置,来保障自己能拿到报酬。不太清楚法律上允不允许,想了解在行纪合同里,我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行使留置权 。
行纪合同人的权利具体有哪些呢?
我和别人签订了行纪合同,现在不太清楚作为行纪人在合同里到底有哪些具体的权利。想了解下这些权利在实际操作中是怎么体现的,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哪些义务?
我最近在研究一些合同相关的法律 知识,对行纪合同这一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下行纪合同里,双方当事人各自都需要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呢?是平等的吗?还是一方的义务会更多一些 ?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讲讲。
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合同签订,对行纪合同和间接代理不太清楚。想知道在实际运用中,这两者到底有哪些区别,在主体、权利行使以及性质等方面具体是怎么区分的,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释。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同点有哪些
最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碰到了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对这两种合同不太了解。想知道它们之间有哪些相同的地方,是在合同性质、权利义务方面,还是其他什么方面存在相同点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