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后能行使留置权吗
我最近接触到行纪合同相关事宜,对行纪人留置权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在签完行纪合同后,行纪人到底有没有权力留置相关物品呢?是在什么具体情况下才行,还是说只要签了合同就有这个权力,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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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后,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留置权,简单理解就是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扣留其相关财物,以保障自己权益的一种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中明确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如果行纪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相应委托事务,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要是过了约定时间,委托人还不支付报酬,那么行纪人就可以对占有的委托物行使留置权。并且,行纪人可以通过将留置物折价,或者对其进行拍卖、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不过,如果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后得到的价款,比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多,剩余部分还是要归还给委托人;要是不够支付报酬,行纪人还有权要求委托人继续补足差额。 举个例子,甲委托乙作为行纪人帮忙售卖一批货物,约定事成后支付报酬。乙成功将货物卖出,但甲却在约定时间内没有支付报酬,此时乙就可以留置与报酬价值相当的货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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