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主体不同。在间接代理合同里,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限制,只要是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能成为代理人。这意味着普通的自然人、法人等,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从事间接代理活动。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按照法律规定,只有经过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这是因为行纪业务通常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所以对行纪人的资质有要求。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其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行纪人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才能从事该类贸易活动。 其次,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那么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要是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这时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而行纪关系由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组成,合同应当分别履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害,行纪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即使知道委托人是谁,也不能越过行纪人而直接与委托人发生法律关系。 最后,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一般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所从事的业务通常仅为商事活动。这是因为行纪人从事的行纪活动具有商业营利性质,所以委托人需要支付报酬。而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没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比如日常生活中,帮朋友代买个东西这种民事活动,可能不收取报酬,就是无偿的间接代理;而代理公司帮企业进行商业谈判等活动,可能就是有偿的间接代理。相关概念: 介入权:是指在间接代理中,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委托人享有的可以取代受托人地位,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利。 选择权:在间接代理特定情形下,第三人享有的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来主张自己权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