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纪合同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行纪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接受另一方委托,用自己名义去做贸易方面的事,然后被委托方给委托方报酬。例如,你委托一家有资质的贸易公司帮你卖一批货物,贸易公司用自己名义去寻找买家、谈生意,最后你给贸易公司报酬,这就是行纪合同关系。 行纪合同的主体有一定限定性。在我国,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限制相对少。但行纪人通常得是经过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并且法律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要求,还会专门监督管理其业务活动。 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它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行纪人要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在实践里,一般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像代购、代销、寄售等。不动产贸易通常不属于行纪范畴。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在进行贸易活动时,以自己名义和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虽然最后交易结果由委托人承担,但行纪人是以独立主体和第三人签合同,不用向第三人说自己和委托人的关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让委托人受损,行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反过来,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用支付和第三人磋商、做资信调查的成本。 此外,关于行纪人的费用负担,《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行纪人开展业务产生的诸如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得自己承担。只有当双方有另外约定时,才按约定来。 在报酬方面,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若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就自己处理委托事务的不同情况,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比如行纪人按要求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有权要全部报酬;因委托人过错使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导致委托合同提前终止,行纪人能请求支付全部报酬;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可按已履行部分的比例请求给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