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具体有哪些区别?

我最近在研究合同相关法律知识,碰到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这两种,不太清楚它们具体的差别在哪里。比如在实际生活场景中,什么时候适用行纪合同,什么时候适用中介合同,还有报酬支付等方面的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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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办理事务的范围**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通常仅限于购、销和寄售等贸易活动。例如,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购买特定商品或者销售委托人的货物等。而中介合同涉及的事务范围更广,只要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之外的民事活动都可以。比如中介人可以帮助委托人寻找房屋租赁、合作投资等各种机会。 **二、与第三人的关系**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行纪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要对该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例如,行纪人购买货物后,是以自己名义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如果货物出现质量问题,行纪人要先承担相应责任,再向委托人汇报。中介合同中,中介人不参与订立合同的全过程,委托所对应的合同是委托人与相对方签订的,中介人不承担该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比如房产中介只是提供房源信息和撮合交易,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签订的,中介不承担房屋质量等方面的责任。 **三、介入权**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例如,当行纪人发现市场上有更有利于委托人的交易机会时,可以自己作为相对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一般没有这种介入权。 **四、报酬支付** 行纪合同中,只要行纪人是受委托人的托付与相对方订立了贸易合同,无论是否全部实现委托人的贸易目的,委托人都应向行纪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例如,行纪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签订了购买合同,即使后续货物销售情况不理想,委托人也需支付报酬。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只有基于其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促成了合同成立的,才有相应的报酬请求权,且该报酬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平均负担的;如果中介人未促成合同订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只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例如,房产中介只有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才有资格获取报酬,如果未能促成交易,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看房等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两种合同在不同方面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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