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能否等同于正式租赁合同呢?
最近在处理一些合同相关事务时,遇到了居间合同和租赁合同的问题。不太清楚这两种合同到底有哪些本质区别,是不是在某些情况下居间合同可以当作正式租赁合同来用,想具体了解一下它们在签订主体、合同内容等方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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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不能等同于正式租赁合同,二者存在多方面的差异。 首先,从合同签订主体来看,居间合同是委托人和居间人签订的。这里的居间人通常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机会或进行介绍的中间人,比如房产中介。委托人则是需要借助居间人服务来寻找交易机会的一方。而租赁合同是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承租人是使用租赁物的一方,出租人则是提供租赁物供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一方。 其次,从合同内容上分析,居间合同主要约定的是居间人的服务内容、报酬支付等事项。例如,在房产租赁居间合同中,会明确中介需要为委托人寻找合适的房源或租客,以及委托人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向中介支付报酬等。而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围绕租赁物的使用、租金、租赁期限、维修责任等方面。比如房屋租赁合同中,会详细规定房屋的租赁用途、每月租金的金额、租赁期限是一年还是多年、房屋的维修由谁负责等。 最后,从法律规定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对租赁合同进行了定义,明确了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居间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二者在法律定义上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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