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合作项目,涉及到签订合同的问题,不知道该签承揽合同还是劳务合同。想了解下这两种合同具体在哪些方面存在区别,比如报酬支付、工作要求等,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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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合同目的方面**: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将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实现化,劳务仅为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或过程。例如,定作人找承揽人制作一批定制家具,重点在于得到符合要求的家具成品。而劳务合同只关注提供的劳务行为本身,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务的过程即是合同利益实现的过程。比如请人打扫卫生,关注的是打扫这个劳务行为。 **报酬支付方面**:承揽人请求定作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前提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仅有提供劳务的事实还不能请求劳动报酬,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约定,承揽方还可追究定作人的违约责任。例如,承揽人制作的家具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规格,定作人可要求承揽人整改或承担违约责任。而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只要依约提供劳务了,即可享有请求支付报酬的债权请求权,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比如打扫卫生的人按约定打扫了,不管打扫得是否完全干净,都可要求支付报酬。 **劳务性质方面**:承揽人提供劳务具有独立性,包括工作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工作上,定作人与承揽人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基于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指挥管理。例如,家具制作承揽人可自行安排制作流程和时间。人格上,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约束,享有独立的工作空间,只要在约定期间完成工作内容即可。而劳务合同的雇员服劳务原则上须受雇佣人的监督管理,不具有独立性,若其服劳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雇佣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例如,雇主可要求打扫卫生的人按照特定的顺序和标准进行打扫。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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