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到底有哪些区别?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主体资格方面**: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而劳务合同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签订。例如,某企业与员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某自然人请另一个自然人帮忙干活签订的就是劳务合同。 **主体性质及其关系方面**:劳动合同双方主体间不仅有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双方主体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成员。比如在企业中,员工需按公司规定的时间、方式完成工作任务,而劳务提供者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方式(在约定范围内)。 **主体待遇方面**: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双方自行约定工资数额外,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获得的报酬、支付方式、保险等,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法律未做过多约束。例如,企业员工享有法定的五险一金等福利,而劳务人员的保险等福利则需双方另行约定。 **合同内容的任意性方面**: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及内容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等;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例如,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一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劳务合同中这些内容可由双方灵活约定。 **法律调整方面**: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则由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来规范调整。 **合同的法律责任方面**: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纠纷处理方式方面**: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