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法律性质**: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范畴。例如,劳动者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就受劳动法保护;而个人与他人签订临时劳务合同帮其搬运货物,则受民法、经济法调整。 **合同主体**: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比如,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而两个自然人之间也可签劳务合同,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特定劳务。 **主体地位**: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一员,二者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主体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例如,公司员工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听从安排;而提供劳务者按合同约定完成劳务即可,不受对方过多管理。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内容。例如,建筑公司要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提供安全帽等防护用品;但请人临时打扫卫生签订的劳务合同,就一般不会涉及此类内容。 **报酬原则**: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付报酬,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劳务合同中劳务价格按等价有偿原则支付。比如,工厂工人工资根据工作量、工作质量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确定;而请人装修房子支付的费用则根据装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能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罚款;而劳务合同一方未按约定支付报酬,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