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具体有哪些特点呢?
租赁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租赁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个主体。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则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是租赁的基本关系。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次,租赁转移的是财产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在租赁期间,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例如租房子,租户可以在租赁期内使用房子,但房子的所有权还是房东的。
再者,租赁的期限是有限的。一般情况下,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不过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另外,从合同形式来看,租赁合同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租赁应该包括租赁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这些是《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所规定的。
从经济行为角度看,租赁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融资”和“融物”混为一体,并且具有灵活方便、资产风险共担的特点。例如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出资购买设备租给承租人,承租人通过使用设备创造收益来支付租金,双方在这个过程中共同承担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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