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学校门口发生意外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我孩子在学校门口意外受伤了,不知道这种情况学校有没有责任。学校门口也算是和学校相关的区域,但又不在校园里面,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来看,学校要不要对这起意外负责,想了解下具体的判定依据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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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园意外责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学校门口发生意外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谁有错谁就要承担责任。另一个是“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对学生有进行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就要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如果是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在学校门口意外受伤,学校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于这类学生在学校门口受伤的情况,需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如果没有尽到,学校就要担责。 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以从多个方面来看。比如,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像在放学时提醒学生注意交通安全等;学校在学校门口的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例如门口的道路是否平整,有没有防护措施等;在意外发生时,学校是否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等。如果学校在这些方面存在不足,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尽到职责,从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意外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先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学校还能向第三人把这笔钱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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