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个税该如何计算?


离退休返聘人员工资个税的计算,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规定。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如果离退休返聘人员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其工资个税计算方式和普通员工一样。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综合所得征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例如,张大爷退休后被返聘,月工资收入8000元,每月缴纳社保等专项扣除500元,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孙子,他作为法定监护人每月可享受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那么他每月应纳税所得额=8000×12 - 60000 - 500×12 - 1000×12 = 6000元。对照税率表,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每月应纳税额=6000×3%÷12 = 15元。 若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年度终了后,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