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是一名退休人员,现在又重新找了份工作有了收入。我不太清楚这部分收入在税收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是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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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并不一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这部分收入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并非免征。 这里所说的“退休人员再任职”,需要同时符合一定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 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退休再任职情况,才按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如果退休人员取得的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这些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劳动收入是不同性质的收入。所以,要明确区分退休再任职收入和其他法定免税的退休相关收入,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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