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金及附加可以通过但不通过应交税费吗?


在我国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中,“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是两个不同的会计科目,它们在核算税金方面有着不同的作用。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税金及附加”属于损益类科目,它主要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简单来说,它是用来反映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为这些税产生的成本支出情况。而“应交税费”是负债类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也就是说,它记录的是企业应该交给税务机关但还没交的税款金额。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计算出相关税费时,会先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比如,计算出当期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时,会做如下分录: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 -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到实际缴纳时,再做分录:借:应交税费 -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银行存款。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税金及附加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是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当企业缴纳印花税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是因为印花税一般是企业自行计算并购买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所以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过渡。 总之,一般的税金核算会先通过“应交税费”科目,然后再计入“税金及附加”。但像印花税这种特殊情况,是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的。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一定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来准确核算,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