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金及附加可以不计提吗?


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不计提,需要从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税金及附加”这个概念。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当在发生纳税义务时,将相关税金及附加进行计提。权责发生制就是说,只要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计提核算,这样可以准确反映企业当期的经营成本和利润情况。比如,企业本月销售商品,按照规定需要缴纳消费税,那么在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就应该计提相应的消费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税金及附加可能不需要计提。例如,对于一些金额较小且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税金,企业可以在实际缴纳时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而不进行计提。但这种情况应该是比较少见的,并且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会计政策来判断。 从税务规定方面,税务机关关注的是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了相关税费。无论企业是否计提税金及附加,都不影响其纳税义务的发生。如果企业不计提税金及附加,但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足额缴纳了税款,一般不会受到税务处罚。但如果企业不计提也不缴纳税款,或者少缴纳税款,就会面临税务风险,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特殊情况可以不计提税金及附加,但从规范会计核算和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角度出发,建议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税金及附加进行计提。同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税务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