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劳务交税标准是多少?
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的收入交税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看。首先要明白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这两个概念。劳务报酬所得,简单来说,就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同时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与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那么这种情况下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月工资收入8000元,没有专项扣除等其他扣除项目,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8000 - 5000 = 3000元,对应税率为3%,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就是3000×3% = 90元。如果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符合上述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条件,那么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比如,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3000 - 800 = 2200元,对应预扣率为20%,应预扣预缴税额就是2200×20% = 440元。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劳务报酬所得要和工资、薪金所得等其他综合所得一起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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