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哪些要求权利?

我最近在研究行纪合同方面的知识,对行纪人的要求权利这块不太清楚。想具体了解下,在行纪合同里,行纪人到底能有什么要求权利呢?是在各种交易场景下都能行使这些权利吗?希望能有人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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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拥有多项重要权利。 首先是请求报酬权。简单来说,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交代的事务,或者哪怕只是部分完成,委托人都得按照约定给行纪人相应的报酬。这就好比请人帮忙做事,事情做完了自然要给工钱。《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要是当事人之间有另外的约定,那就按约定来。 其次是介入权。行纪人在接受委托去实施行纪行为的时候,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与到买卖活动当中。比如,当买卖的商品是市场定价时,只要委托人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行纪人就能够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而且就算行使了介入权,行纪人依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这是因为行纪人本质上还是在完成委托事务,自然有获取报酬的权利。 再者是提存权。如果行纪人按照事先约定买入了委托物,委托人就应该及时来领取。要是经过行纪人催促,委托人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领取,这时行纪人就可以把委托物提存。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委托物卖不出去,或者委托人撤回了出卖的委托,经过行纪人催告后,委托人既不取回也不处理该物,行纪人同样可以提存委托物。提存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因为委托人的不合理行为,导致行纪人陷入困境。 最后是留置权。这和前面提到的请求报酬权紧密相关。当委托人没有在规定时间支付报酬,行纪人就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留置权的作用就是督促委托人尽快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保障行纪人的权益。就像把东西扣下,等对方把该给的报酬给了,再把东西还回去。 总之,这些权利都是法律赋予行纪人在履行行纪合同过程中的保障,确保行纪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各方的权益都能得到平衡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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