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最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遇到了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具体有哪些不同。担心因为弄混这两种合同,在后续的业务往来中出现问题,想详细了解下这两种合同在各方面的差异,以便能准确应对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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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确实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适用范围有差别。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比较窄,主要就是购、销和寄售这些。打个比方,你委托一家有资质的行纪公司帮你卖一幅画,这就是行纪合同在购销方面的应用。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范围就广多了,是民事活动里除了必须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所有民事活动。像你委托朋友帮你去机场接个人,这就是委托合同在民事事务方面的体现。《民法典》里虽然没有明确具体条文界定范围,但从不同合同规定能看出这种差异。 其次,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行纪合同里,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也不履行义务。例如行纪公司以自己名义和买家签了卖画合同,这个合同权利义务和你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就像你让朋友以你的名义去租房子,朋友和房东签的租赁合同对你就直接有效。 再者,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还能介入交易活动。比如行纪公司觉得某画价格合适,自己就把画买下来了。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比如你让朋友帮忙买水果,朋友得按照你说的品种、价格范围去买。 最后,有偿性不一样。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就是说你找行纪人办事,必须得给人家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这由双方商量决定。比如朋友帮忙接人,你可以给报酬也可以不给,看你们怎么约定。 总之,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在适用范围、委托人法律地位、服务活动方式和有偿性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区分清楚,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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