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委托合同属于行纪合同吗?
最近在处理房屋租赁委托相关事宜,对合同性质不太清楚。想知道房屋租赁委托合同是不是行纪合同,主要想了解两者在定义、特征等方面的区别,好明确自己签的合同到底属于哪类,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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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委托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 首先来说说行纪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简单讲,就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帮委托人做买卖等贸易方面的事,委托人要给报酬。比如,甲委托乙拍卖行以乙自己的名义帮甲卖一幅画,这就是行纪合同关系。 而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屋租赁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把房屋租赁相关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要求去处理,比如寻找租客、签订租赁合同等。 二者有诸多区别。从适用范围看,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等贸易活动;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范围广,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房屋租赁委托就属于委托合同可涉及的事务。从活动方式看,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比如在房屋租赁委托中,受托人得按委托人意愿找租客、定租金等。从有偿性看,行纪合同一定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所以,房屋租赁委托合同不符合行纪合同的特征,它属于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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