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主体不同。在间接代理合同里,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限制,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可以成为代理人。这意味着普通人只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能够从事间接代理相关事务。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这是因为行纪业务通常具有一定专业性和规范性,所以对行纪人有资质要求。《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从侧面体现了行纪人的特定资质要求。 其次,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那么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要是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此时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而行纪关系由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组成,合同应当分别履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害,行纪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即使知道委托人是谁,也不能越过行纪人而直接与委托人发生法律关系。 最后,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行纪人一般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所从事的业务通常仅为商事活动。这是因为行纪人投入专业精力和资源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以需要收取报酬。而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没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比如日常生活中,朋友帮忙代买个东西,可能就是无偿的间接代理。《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间接代理很多时候基于委托合同产生,这也说明了间接代理的灵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