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代理和合同的事务,对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有些混淆。不太清楚在实际情况中,这两者具体有哪些差别,想了解从主体要求、权利行使、合同性质等方面它们分别有什么不同,以便我能准确应对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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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主体不同。在间接代理合同里,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限制,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可以成为代理人。比如日常生活中,普通人甲受朋友乙委托帮忙去买个东西,甲就是间接代理人。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像一些专门的拍卖行,就是典型的行纪人,需要有相关资质才能从事行纪业务。 其次,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那么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要是第三人不知道这种代理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此时可以行使介入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而行纪关系由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组成,合同应当分别履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害,行纪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即使知道委托人是谁,也不能越过行纪人而直接与委托人发生法律关系。例如,甲委托行纪人乙卖一幅画,乙和丙签订买卖合同,若丙不付款,乙要向甲承担责任,丙不能直接找甲。 最后,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仅为商事活动。比如寄卖行帮人卖物品收取报酬。而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没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像帮邻居代收个快递这种民事帮忙行为就可能是无偿的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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