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同点有哪些

最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碰到了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对这两种合同不太了解。想知道它们之间有哪些相同的地方,是在合同性质、权利义务方面,还是其他什么方面存在相同点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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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有不少相同点呢。


首先,它们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委托人与行纪人、居间人订立合同,是基于彼此的信任关系。委托人能借助行纪人的资产、信用、交易关系以及业务知识,也能利用居间人的信息资料、业务经验和相关知识。比如,你想买卖货物,找行纪人帮忙,他凭借自己的资源和能力为你服务;要是找居间人,他会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为你牵线搭桥。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曾把行纪人、居间人统称为经纪人,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它们在提供服务这方面有相似性。


其次,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均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双务就是双方都有义务,行纪人要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居间人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委托人则要按照合同约定向行纪人、居间人支付报酬。有偿体现为行纪人、居间人完成事务后有权收取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关系。诺成合同意味着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不需要实际履行,也不需要特别的方式。不要式合同则表明订立合同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形式都可以。


最后,行纪人和居间人都有忠实于委托人利益的义务。这要求他们在进行行纪活动或居间行为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时,要充分考虑委托人的利益,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条件,并且通常应亲自办理并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居间人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时,同样要秉持诚信,为委托人的利益着想。


总之,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在这些方面的相同点,反映了它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服务类合同的一些共性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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