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几岁?
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自然人从多大开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呢?我不太清楚这个起始年龄的界定,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因为我在处理一些和个人权益相关的事情时,涉及到了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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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简单来讲,就是一个人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一种基本资格,让大家可以参与到各种民事活动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当一个婴儿呱呱坠地,从出生那一刻起,就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这意味着婴儿从出生开始就拥有一系列的民事权利,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 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所以,通常情况下出生证明上记载的时间就是自然人获得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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