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几岁?
我想了解一下,在咱们国家,公民从多大开始就拥有民事权利了呢?这关系到我对一些法律事务的理解,比如孩子什么时候能有自己的财产权之类的,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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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认定。 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一个人从呱呱坠地那一刻起,就依法享有了民事权利。 对于出生时间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另外,民法典还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有特殊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胎儿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可能保障胎儿出生后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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