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何时?
我想了解下,在咱们国家法律里,公民从什么时候开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呢?我不太清楚这个时间点是怎么界定的,想知道准确的法律规定,因为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涉及到了这方面的问题,所以特别想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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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能够独立地去做一些和法律相关的事情,并且要对自己做的事情负责。 在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从出生就完全具备的,而是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等因素进行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部分情况下始于十八周岁,但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也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始于八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处的状态。所以,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分阶段开始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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