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多少岁?
我想了解一下在咱们国家,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从多少岁开始算的呢?我最近遇到一些涉及民事行为的事儿,就想弄清楚这个年龄界限,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不然都不知道自己做的事儿在法律上有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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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去进行民事活动,并且能够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能力。简单说,就是你能不能自己去做一些事儿,并且要为这些事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不同的阶段。首先,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进行一些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说,一个十岁的孩子用自己的零花钱去买一支铅笔,这种行为通常是有效的,因为这和他的年龄、智力水平相符合。但是,如果这个孩子去花很多钱买一台昂贵的电脑,这种行为就可能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需要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才有效。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例如,一个五岁的孩子去商店买玩具,这个购买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必须由他的父母来进行这个购买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而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一个十七岁的孩子,已经辍学工作,靠自己的工资收入维持生活,那么他就和成年人一样,可以独立去做各种民事行为,像签订劳动合同、去银行开户等。 所以,从广义上来说,公民开始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是八周岁,但真正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到十八周岁,特殊情况下十六周岁也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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