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前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是如何划分的?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民事行为的事务时,听说现在和以前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划分不一样。我想弄清楚以前是怎么划分的,这样对一些过去发生的事情就能有更准确的判断。比如以前多少岁的人能独立进行哪些民事活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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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之前,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划分主要依据的是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说的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就是说这些成年人能够自主地去签订合同、买卖物品、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等,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要独立承担责任。同时,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一些初中毕业就外出打工,靠自己的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就把他们当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看待。 第二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像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可以自己去买一些学习用品、小零食等,这些就是与他们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而其他民事活动则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比如购买价格较高的电子产品等行为,就需要经过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行。此外,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也就是说,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不能自己去签订合同、进行大额交易等民事行为,必须由父母等法定代理人来代他们进行。还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总之,以前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划分是根据《民法通则》来确定的,不同年龄段和精神状况的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有不同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当时对于保障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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