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从几岁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公民到底从多大开始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了。我想了解一下这个具体的年龄界限,因为这关系到一些权益的起始时间,比如财产权、人身权之类的。所以想问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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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有资格在法律的框架内享受各种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表明,公民一旦出生,不管是刚刚来到这个世界的婴儿,还是已经长大成人的成年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公民就可以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比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此外,民法典第十六条还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是对胎儿特殊利益的一种保护,虽然胎儿还未出生,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赋予了他们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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