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一个人从什么时候开始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又到什么时候结束呢?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民事权益的事情时,遇到了关于主体民事权利能力起始和终止时间认定的困惑,所以很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展开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享有各种权利,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像履行合同约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表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出生那一刻开始的。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而对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体现了法律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死亡同样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一般也是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死亡,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都会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