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人的民事权利始于什么时候?
我想弄清楚在民法典里,一个人的民事权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的。我不太懂法律,就是生活中遇到些事儿,感觉跟这个有点关系,比如孩子刚出生可能就涉及一些权益问题,所以想确切知道民事权利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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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所享有的权利。通俗来讲,民事权利就像是我们在社会生活中进行各种活动时受到法律保护的‘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明确了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也就是说,当一个婴儿呱呱坠地,从那一刻起,TA就拥有了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依法享有各种民事权利。 出生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所以,一旦出生事实确定,这个人就开始拥有诸如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和财产权利(如继承权等)等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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