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自然人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权利基础是什么?
我想弄清楚民法典里,自然人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权利基础到底是啥。我自己有一些个人物品,也注重自身名誉等,就想知道从法律层面,这些权利是基于什么建立的,希望能有清晰的解释,让我明白自己的权利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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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的体系中,自然人人格权和财产权都有其明确的权利基础。首先来说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表明人格权的权利基础是基于人的尊严和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旨在保护自然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比如我们每个人的姓名权,是我们区别于他人的重要标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他人不得随意冒用、盗用。再看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说明财产权的权利基础是法律对合法财产的认可和保护,它是保障自然人物质利益的重要手段。比如我们通过合法劳动获得的收入,购买的房产、车辆等,都属于我们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总的来说,民法典对自然人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权利基础,是基于对人的尊严、自由以及合法财产的尊重和保护,为自然人的各项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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