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法典规定,一般人格权是怎样的?
我想详细了解下一般人格权,结合民法典规定来看它到底是啥样的。我不太清楚它包含哪些内容,在实际生活中有啥作用,以及民法典对它是如何规定和保护的。希望能有专业人士解答下,让我对一般人格权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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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通俗来讲,它是对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人格完整等方面的一种概括性、兜底性的权利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里提到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就体现了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它可以补充具体人格权的不足。因为社会生活是复杂多样且不断发展变化的,具体人格权可能无法涵盖所有侵犯人格利益的情形。当遇到一些无法归类到具体人格权中的侵权行为时,就可以依据一般人格权来进行保护。比如,在一些新型的侵犯人格利益的案件中,如果没有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受害人可能就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一般人格权也是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高度概括和抽象保护。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应受到的尊重。人身自由则强调人的身体和意志不受非法限制和约束。一般人格权将这两者提升到了权利的层面,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保持独立、自由和尊严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侵犯一般人格权,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对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平、正义等法律原则来进行判断和裁决。 总之,一般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它与具体人格权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为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提供了全面、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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