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权利具体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呢?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法律所确认的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亡。具体包括:生命权,即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以及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姓名权,即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名称权,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人格权;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身份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主要涉及到亲权、配偶权以及亲属权等。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如相互忠实、相互扶助等;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基于亲属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该法典对人身权的各种具体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护。例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