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究竟能不能被继承呢?
在处理一些涉及遗产分配和权利延续的事务时,对于人格权是否能像财产权那样由继承人继承存在疑惑。比如在某些特殊案例中,涉及到名人的肖像、名誉等人格权相关问题,就想明确了解在民法典的框架下,人格权在人去世后是否可以被继承,以及具体的法律界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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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的规定下,人格权是不可以继承的。 首先,需要明确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例如生命权,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保障着人的生命安全;再如姓名权,是个人对自己姓名所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的权利。 人格权具有多种特性。它是一种非财产权,不像财产权那样可以通过金钱等形式进行量化和交易。比如名誉权,它是对个人名誉的保护,无法直接用金钱衡量。同时,人格权是专属权,只能由民事主体自身享有和行使,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从法律条文来看,《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根据相关法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人格权不属于财产范畴,所以不能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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