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其性质,哪些遗产是不得继承的呢?
我家老人去世了,在整理遗产时,不太清楚哪些遗产是根据性质不能继承的。比如老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能不能继承,还有一些和老人人身相关的权利能不能作为遗产。希望能了解清楚具体规定,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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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这些遗产根据其性质是不得继承的: 首先,与被继承人的人身紧密相连的人身权利不能继承。例如姓名权,这是特定自然人用于区别于他人的标识权利,具有专属性;名誉权,关乎个人的社会声誉和评价;荣誉权,是因特定贡献或成就获得的光荣称号所对应的权利;肖像权,是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使用等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自然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其次,和公民人身紧密关联的债权和债务通常也不适宜继承。这类债权债务往往以特定人物的行为作为其主体,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有着紧密的人身联系。比如,基于特定个人的劳务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当该自然人死亡时,合同关系自然终止,相关债权债务也就无法继承。 再者,国有资源的使用权一般不能直接继承。例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以及海洋空间等使用权,这些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其使用者是通过特定程序获批才能够行使的。继承人若想获得这些使用权,需要另外提交申请并经过严格审批,而不能直接继承。 最后,承包经营权不能被继承。当个人承包人签署了承包协议且依法获得收益时,这部分收益将依法列入到遗产范畴内,但承包人本身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却不受此影响,不能够被继承。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当然地继承该承包经营权,而是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来确定是否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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