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的基本特征包括什么?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身体权的基本特征不太理解。在一些案例中,涉及到身体权相关的纠纷,想要清楚知道身体权具体有哪些基本特征,以便能更好地理解和分析这类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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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的特定性**:从权利主体来说,身体权只能由自然人所享有。作为组织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享有身体权。因为身体是自然人所特有的,是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的物质前提,离开身体,自然人的许多权利也就无从谈起。例如,只有自然人才会有身体的健康、完整等方面的权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存在身体的概念。 **客体的二重性**:一方面,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是公民身体完全、完整的权益。身体作为一个整体,是身体权的重要客体。另一方面,身体权体现在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比如,自然人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决定是否捐献自己的血液、器官等身体组成部分。 **绝对性和支配的有限性**:身体权是绝对权,即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并且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干涉。例如,任何人都不得未经他人同意而侵害他人的身体。同时,这种支配权又是有限的,必须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行使,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身体,比如不能为了非法目的而自残等。 **基本人格权属性**:身体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身体权作为基本人格权的一种,对于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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