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可不可以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我想了解下人格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最近我和朋友讨论,有人说人格权可以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有人说不行。我不太确定到底是怎样的,想从法律层面弄清楚,人格权在民法典里到底能不能放弃、转让或者继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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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简单来说,人格权就是和我们每个人的人格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是我们作为人所特有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这是因为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它是与我们的人身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它是我们作为独立个体存在的基本标志和保障。 从放弃的角度来讲,如果允许人格权放弃,那么可能会出现一些人因为受到胁迫、欺诈等原因而放弃自己的人格权,这显然不利于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比如,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格权之一,如果允许放弃生命权,可能会导致一些非法行为的发生,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基本的伦理道德。 再看转让方面,人格权反映的是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以姓名权为例,每个人的姓名都代表着自己独特的身份,如果姓名权可以转让,就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无法准确识别每个人的身份。 关于继承,人格权是基于特定主体的人身而存在的,随主体的存在而存在,随主体的消亡而消灭。当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权也就不复存在了,自然不能像财产权那样由继承人继承。例如,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人死亡后就不存在这种社会评价的主体了,也就无法继承名誉权。 综上所述,人格权是不能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的,这是法律对每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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