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可以被继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继承的。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主要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这些权利与作者的人格紧密相连,是作者基于创作行为而享有的专属权利。 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它体现了作者对作品是否向社会公开的自主决定权,这种决定往往基于作者当时的创作意愿和对作品的期许,具有强烈的个人色彩,因此不可继承。比如一位画家创作了一幅画,他决定这幅画是否展出、何时展出等,这种决定权是基于他个人的想法,其他人不能继承这种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这是作者身份的重要标识,是作者精神的体现,如同作者的签名,具有不可替代性,自然不能被继承。例如一部小说,只有作者本人有权决定是否署名以及署什么名,他人无法继承这个权利。 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它反映了作者对作品不断完善的追求,是作者创作过程的延续,只能由作者本人行使,不能转让给他人,更不能被继承。例如一位作家对自己的作品不满意想修改,这个修改的权利是属于作者自己的,其他人不能继承来决定修改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是对作品原始形态和作者创作意图的守护,关乎作品的艺术价值和作者的声誉,只能由作者拥有,不能被继承。比如一部经典电影,导演有权保护这部电影不被恶意剪辑、歪曲原意,这个权利不能被继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就属于依照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部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也规定,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并获得报酬,而著作人身权不能。所以综合来看,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通常不能被继承。不过,继承人对著作权的继承,主要是继承作者死亡后剩余的有效期间的著作财产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