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著作权人身权可以继承吗
我最近在处理遗产继承相关的事情,涉及到著作权这一块。被继承人有一些作品,我想知道像发表权、署名权这些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我能不能继承呢?主要就是想搞清楚在民法典规定下,著作权人身权在继承方面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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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继承的。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向公众公开的权利,这完全取决于作者当时的想法和对作品的期望,具有很强的个人色彩,所以不能继承。比如一位画家创作了一幅画,他决定是否将这幅画展出,这个决定权只属于他自己,去世后他人不能继承这个权利来决定画是否展出。 署名权,是在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就如同每个人独特的签名,代表着作者的身份,不可替代,自然也不能继承。比如鲁迅在他的作品上署名“鲁迅”,这是他独有的标识,别人不能继承这个署名权。 修改权,是作者修改作品或者授权别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它是作者创作过程的延续,只能作者自己行使,不能转让,更不能继承。比如一部小说,作者在世时可以修改内容,去世后继承人不能继承修改权去随意改动小说。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这关乎作品的原始面貌和作者的声誉,只有作者能拥有,不能继承。例如经典的文学作品,继承人不能随意改变其内容使其失去原本的韵味和作者的创作意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也指出,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并获得报酬,而著作人身权不可以。所以从法律规定和人身权本身性质来看,著作权人身权不可继承。不过,继承人在作者死亡至著作权有效期届满这段时间内,可以继承著作财产权。 相关概念: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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